◎ 文 律商聯訊特約撰稿 李艷麗
受托經營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雙方達成的合同約定,對受托對象進行經營管理的行為。從受托內容看,可以是股權的受托管理,也可以是經營權的受托管理。受托經營運用得當,可以是上市公司進行并購重組的重要途徑和方法,尤其是在股權直接轉讓條件尚不具備的情形下,受托經營更顯價值。
筆者從實際案例出發,結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分析受托經營在上市公司并購重組中的重要作用,梳理監管部門的關注要點,探討受托經營的注意事項,以期為上市公司在并購重組中運用受托經營提供借鑒或參考。
受托經營需要關注的幾個問題
近年來,先受托經營后并購重組的并購模式,已被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采納,如恒逸石化(000703.SZ)、興股份(002752.SZ)、東旭光電(000413.SZ)等。以恒逸石化2018年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項目為例,其向控股股東浙江恒逸集團有限公司(“恒逸集團”)發行股份購買的兩個標的公司,在發行股份購買前,均已委托給恒逸石化經營管理。
就恒逸石化有關“先受托經營后并購重組”的具體交易安排,簡述如下:
1.控股股東恒逸集團通過并購基金設立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通過競拍獲得其他第三方的相關資產(該等資產經修復、重整后可用于從事恒逸石化主營業務)。
2.項目公司與恒逸石化簽署《委托經營管理協議》,約定:項目公司委托恒逸石化對其生產經營活動提供管理、咨詢服務;恒逸石化將協助(但不保證)項目公司處理存在的各項重大法律和財務問題及瑕疵,以確保其具備被上市公司收購的條件;恒逸石化在同等條件下擁有以市場公允價格優先收購項目公司的權利。
3.經改造、提升和培育管理,項目公司具備被上市公司收購的條件后,恒逸石化向恒逸集團收購項目公司。
依據該模式,恒逸集團自2017年3月以來,已通過并購基金先后設立了嘉興逸鵬化纖有限公司、杭州逸化纖有限公司、太倉逸楓化纖有限公司、紹興柯橋恒鳴化纖有限公司等多個項目公司。
2018年11月,恒逸石化在取得中國證監會批準后,通過發行股份方式向恒逸集團購買了嘉興逸鵬化纖有限公司、太倉逸楓化纖有限公司100%股權,而對于尚不具備收購條件的杭州逸化纖有限公司、紹興柯橋恒鳴化纖有限公司等,仍繼續由恒逸石化受托經營。
為何“先受托經營后并購重組”的并購模式會受到眾多上市公司的青睞,并屢試不爽?上市公司在實施“先受托經營后并購重組”的過程中,監管機構會關注哪些問題?上市公司又如何避免這些重大問題?
在上市公司并購重組中的作用
實踐中,上市公司在并購重組前,先從控股股東等關聯方受托經營擬并購標的,主要是基于如下考慮:
一、先由關聯方鎖定并購標的,是市場競爭的需要。
在充分競爭的市場環境中,或面臨行業整合的發展機遇情況下,優質并購標的并不多見,可以說是一種稀缺資源,是否能夠事先搶占優質并購標的,有時直接影響上市公司后續發展。
但是,上市公司直接并購,尤其是發行股份購買或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時,程序繁瑣冗雜,須取得董事會、股東大會、中國證監會等批準和授權,進行審計、評估,履行信息披露等義務,且對并購標的往往具有較高要求。
所以,先由上市公司關聯方(往往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企業)購買并購標的,可以提前鎖定并購標的,以免上市公司錯失并購良機。
二、受托經營是徹底解決同業競爭問題前的過渡期安排。
上市公司關聯方(尤其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企業)購買取得并購標的后,往往會與上市公司之間形成同業競爭,在上市公司并購取得并購標的前,由上市公司從關聯方處受托經營該等并購標的,有利于規范潛在同業競爭,在較大程度上避免恒逸石化與關聯方的利益沖突情形。
三、受托經營有利于隔離并購風險。
當并購標的情況復雜,可能存在潛在或有債務或糾紛時,貿然并購將面臨非常多的不確定性,可能使上市公司面臨嚴重的并購風險。先受托經營,在與并購標的相關的各種潛在或有債務或糾紛充分暴露或解決后,再由上市公司并購,將更有利于并購目標的達成,典型的如三元集團并購三鹿集團。
四、受托經營有利于上市公司提前介入并購標的業務。
先受托經營,有利于上市公司提前熟悉、了解并購標的業務模式、盈利模式、發展狀況等,為上市公司并購后的業務整合奠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