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律商聯訊特約撰稿 蘇文蔚
3月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印發《關于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人社廳函〔2020〕33號,下稱“人社部33號函”)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在疫情防控期間開展勞動合同管理電子化工作的請示》作出答復:“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采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采用電子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應當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和可靠的電子簽名。用人單位應保證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遞、儲存等滿足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確保其完整、準確、不被篡改。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和上述要求的電子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電子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p>
近日,針對人社部33號函,律師同行們以及企業HR們展開了熱烈討論。一直以來,雖然無紙化辦公是發展趨勢,但從普羅大眾的認知和接受程度、司法裁判對電子勞動合同的采信認定等方面來看,電子勞動合同的普及尚需時日與機緣。沒想到,一場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催生了企業對勞動合同電子化管理的迫切需求。
司法實踐總體持支持態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下稱“電子簽名法”)實施至今已15年,就電子簽名是否適用于勞動關系領域,各界是有不同認識的,根源是電子簽名法第三條規定電子簽名不適用于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文書,而勞動關系兼具人身屬性和財產屬性是不爭的共識,因此有觀點認為勞動關系項下的法律文件應不屬于電子簽名法適用范圍。
盡管如此,隨著互聯網經濟的快速發展,無紙化辦公的普及,基于管理效率、風險控制、成本核算的需求,電子勞動合同逐步被一些企業采用,相應地也發生了一些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人社部33函發出后,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進行搜索,發現涉及到電子勞動合同爭議的公開判決并不多,這里列舉幾個案例:
【案例1】
這是2016年9月26日央視10套《科技之光》節目報道的一個案例,是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根據報道介紹,員工張某使用加載EID的工商銀行金融IC卡在電子合同締約平臺法大大注冊了賬號,并與上海某公司簽訂了一份線上勞動合同,后員工質疑線上勞動合同無法律效力,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簽書面勞動合同兩倍工資差額。2016年7月,上海市嘉定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定,認為當事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國家認可的電子簽名平臺以電子形式簽訂勞動合同,符合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該合同真實有效,駁回了員工的仲裁請求。
【案例2】
王某與天津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廈門某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蘇04民終4243號。
本案中,某信息技術公司通過上上簽電子簽約云平臺及上上簽可控的SDK發送并與王某簽署美團合同編號MHRE-A20180704565508號的勞動合同以及美團合同編號MHRE-C20180704570154的員工簽收單。員工簽收單的主要內容為員工已經明確認真閱讀員工手冊、陽光職場行為規范及其附件的全部內容,附件包括但不限于考勤管理制度、獎懲管理辦法、銷售管理辦法等。后某信息技術公司以王某嚴重違紀為由,依據獎懲管理辦法解除王某的勞動合同,雙方發生爭議。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王某與某信息技術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王某對員工手冊、銷售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與違規行為及處理辦法應當屬于明知。某信息技術公司依據涉案勞動合同與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獎懲管理辦法、銷售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解除與王某的勞動關系,應當認定屬于合法解除。
【案例3】
北京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馬某某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終726號。
本案中,北京某信息技術公司主張通過境外公司的電子簽名系統向員工馬某某公示、送達了《商業道德行為規范》,為此公司提交了宣誓書公證認證材料及中文翻譯件,北京某信息技術公司主張馬某某電子簽名“RabbMa”為其公司通過境外電子簽名公司錄入。馬某某對宣誓書公證認證材料及中文翻譯件合法性、真實性及關聯性不認可,主張所顯示的馬某某電子簽名非本人簽署,雙方并未約定使用電子簽名,兩家認證公司均未在中國注冊,且均未取得中國電子信息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電子認證許可證書,不具備在中國開展電子簽名認證的合法資格,對其出具的認證真實性不予認可。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電子簽名需要第三方認證的,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認證服務?,F北京某信息技術公司無證據證明其公司電子簽名服務提供商取得我國主管部門許可,故在馬某某持有異議的情況下,相關電子簽名證據合法性不足。
【案例4】
李某某與重慶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法院(2019)渝0109民初5593號。
本案中,重慶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主張員工李某某系因個人原因辭職,舉示了深圳法大大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報告書,辭職申請書載明有“李某某”簽名一欄中顯示辭職事由為個人原因。李某某對該報告的真實性不認可,但認可該辭職申請書的簽名為本人簽名,但表示未選擇個人原因。法院認為,深圳法大大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報告書證明了附錄的辭職申請書與數據電文一致,在李某某簽名一欄中顯示的辭職原因為“個人原因”,李某某并未舉證證明該辭職原因并非其操作選擇,故應承擔其相應舉證責任。認定李某某系個人原因提出辭職。
從以上4個案例可以看出來,司法實踐中對于電子勞動合同總體是持支持態度的。但從國家政策層面始終對于電子勞動合同的適用沒有明確指引。在新冠疫情背景下,人社部33號函作為國務院部委規范性文件,是從國家政策層面首次對電子勞動合同效力的表態。